摘要:突出违法车辆(30辆40次以上违法未处理)车辆号牌机动车所有人违法未处理次数豫JNH918贾*竹43豫JRG718于*民43豫JE6185吴*法44豫JV1600黄*威44豫JRV869万*杰44豫JA3807李*兵44豫JAH665陈*4...
突出违法车辆
(30辆40次以上违法未处理)
车辆号牌 | 机动车所有人 | 违法未处理次数 |
豫JNH918 | 贾*竹 | 43 |
豫JRG718 | 于*民 | 43 |
豫JE6185 | 吴*法 | 44 |
豫JV1600 | 黄*威 | 44 |
豫JRV869 | 万*杰 | 44 |
豫JA3807 | 李*兵 | 44 |
豫JAH665 | 陈* | 44 |
豫JLF639 | 刘* | 44 |
豫JA5877 | 高*英 | 44 |
豫JGN791 | 李*景 | 44 |
豫JVZ636 | 周*锋 | 44 |
豫J68198 | 张*和 | 44 |
豫JC0680 | 陈*英 | 44 |
豫JZ0359 | 张*波 | 44 |
豫JB2915 | 康*领 | 44 |
豫JS9960 | 张*其 | 44 |
豫J86025 | 郭*彬 | 44 |
豫J11D56 | 赵*宽 | 44 |
豫J80232 | 蒋*春 | 44 |
豫JCG969 | 高*玲 | 44 |
豫JMJ099 | 常*民 | 44 |
豫JBL008 | 王*昌 | 44 |
豫JWZ576 | 徐*培 | 44 |
豫JJ4188 | 王*玲 | 44 |
豫JN9711 | 胡*岭 | 44 |
豫JJJ576 | 潘*强 | 44 |
豫JJZ788 | 张*兵 | 44 |
豫JZ7881 | 高*东 | 44 |
豫JK6982 | 陈*柱 | 44 |
豫JUE368 | 巫*轮 | 44 |
典型事故案例
3月11日17时40分,张某强驾驶小型轿车在清丰县朝阳路金桥商业街路段,将车停在朝阳路北侧停车位开车门时,车门与由东向西杜某峰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杜某峰受伤。经调查,张某强未确保安全开关车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4月12日22时25分,张某恩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濮阳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丘路口时,与沿铁丘路由东向西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恩和张某受伤。经调查,张某恩未让右方来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4月21日9时39分,吴某明驾驶小型轿车沿范县平安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板桥路口处向东右转弯时,与赵某楠沿板桥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赵某楠受伤。经调查,吴某明驾驶车辆转弯未让直行车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6月6日17时30分许,程某娜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南乐县开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育才路交叉口时,与刘某娟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程某娜受伤。经调查,程某娜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且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月11日21时06分,朱某斌驾驶小型汽车沿S10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孙口镇东仝村段时,与由北向南正在步行的郭某莲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郭某莲受伤。经调查,朱某斌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高危风险企业
濮阳市九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濮阳华平运输有限公司、濮阳市通港运输有限公司、濮阳市鲁西化工运输有限公司、濮阳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因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车辆较多,存在安全隐患,被认定为高危风险运输企业。上述五家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督促车辆处理违法,并落实执行好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编辑:惠 莉
初审:李文亮
审核:徐洪波
终审:杨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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